申请人:张某,男,住湖南省南县XX乡XX村。
被申请人: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121MB15803776,地址,祁阳市长虹街道复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松柏,党组书记。
委托代理人:曾帅,长虹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7日在12315平台告知的举报不予立案不服,于2025年1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月8日予以受理。现经简易程序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外包装照片,购买记录等证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应当予以立案调查,经营异常不是不予立案的前置条件,被申请人应当先立案再中止调查,找到被举报人可以恢复调查,被申请人仅将被申请人列为经营异常名录是消极怠工。
被申请人称:被举报人未在登记地实际经营,发货地为四川省成都市,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应当立案的情形,应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在告知不予立案的同时也告知其应当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举报。另,被投诉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进行实际经营,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6日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予以公示,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结果。
经审理查明:
2024年12月1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XX俱乐部”(营业执照名称祁阳市XX百货商行)购买123元的康宝莱美国细腰片。2024年12月2日,“XX俱乐部”向申请人发货,发货地为四川省成都市。2024年12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12315平台举报其在被举报人处购买的商品没有中文标识。
2024年12月9日,被申请人将举报进行案件来源登记。
2024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登记地祁阳市长虹街道XX栋XX进行核查,发现该经营场所处于空置状态,无市场主体在此经营,其所在物业管理公司证实被举报人未在该场所经营。同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024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单。2024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申请人举报材料(拼多多平台购买记录、支付凭证截图、商品照片等);(二)被举报人中通快递78464384447006物流记录截图及收件快递单照片;(三)案件来源登记表;(四)现场笔录及照片;(五)XX物业服务中心证明;(六)经营异常审批表;(七)不予立案审批表;(八)12315平台不予立案告知截图。
本复议机关认为:
被举报人不在登记地实际经营,被举报人发货地亦为四川省成都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被举报人不在登记地实际经营,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三)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7日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不在登记地实际经营,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结果。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