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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5〕19号
  • 2025-09-26 09:48
  • 来源: 祁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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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邓某。

被申请人:祁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121MB0N98985A

住所:地址祁阳市金盆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峰,党组书记。

被申请人:祁阳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原祁阳市劳动社会保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181MB1U60475Q

住所:祁阳市金盆西路188号人社局三楼。

法定代表人:唐志云,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予处理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不服,于20252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通知补正,申请人于2025227日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于202535日予以受理。因本案审理需要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机关于2025425日中止本案审理,于2025724日恢复本案审理,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延长审理期限30日。因申请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本机关书面审理此案,现经普通程序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提交的《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申请书》,并办理申请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支付申请人基本养老保险金等事项。

申请人称:申请人已经满足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条件,被申请人依法负有办理申请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支付申请人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职责,申请人自202412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申请书》《<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申请书>的补充材料和证据》《办理退休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申请书》,被申请人未作处理,现申请人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人社局答复称:一、申请人尚未办理退休待遇手续就要求支付养老保险金,不符合职工退休手续办理程序。

第一,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是祁阳市XX,申请人如果符合退休条件,应当由祁阳市XX和申请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第二,申请人没有申报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第三,被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相关工作,在退休待遇审核没有完成的前提下,不能进行待遇支付。

二、申请人以国有农垦企业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出生年月为197112月,申请人办理退休和领取待遇需以年满55周岁为前提,申请人要求领取养老金不符合实体条件。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没有答复申请人的申请,一方面是程序上申请人没有启动养老保险待遇申报待审批手续。另一方面是实体上,申请人没有满足年满55周岁的退休条件。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退休待遇申报前置条件下,要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被申请人未予答复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社保中心答复称: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邓某向被申请人邮寄《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申请书》等申请材料,因此,被申请人没有及时作出答复。

经审理查明:

2024126日,申请人通过EMS向市人社局以及祁阳市XX邮寄《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申请书》,申请事项为请求市人社局向申请人支付自20221月至2024126日的基本养老金及利息。

申请人称其于20241216日向市人社局提交了《<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申请书>的补充材料和证据》《办理退休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申请书》,但未提供邮寄凭证予以证明。且申请人提交的《<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申请书>的补充材料和证据》时间落款系2025125日,《办理退休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申请书》文末落款为“此致 祁阳市XX”,与申请人所称事实存在矛盾。

20241211日,EMS物流信息显示市人社局办公室代收该邮件。市人社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对该申请未予处理。

202581日至2025827日间,本机关多次拨打申请人提供的电话拟听取申请人意见,均无法接通。因申请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本机关对本案仅进行书面审理。

另查明,祁办发〔20194号《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祁阳县机构改革涉改科级事业单位调整的通知》显示,经机构改革调整,原祁阳市劳动社会保险中心与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心、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已合并为祁阳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其原权利义务由祁阳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承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申请书》;(二)<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申请书>的补充材料和证据》;(三)《办理退休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申请书》;(四)EMS邮件邮寄凭证;(五)祁办发〔20194号《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祁阳县机构改革涉改科级事业单位调整的通知》。

本机关认为:

一、市社保中心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条件尚不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本案中,市社保中心系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法定职能部门。申请人要求支付养老金应当向被申请人社保中心提出,但申请人仅于2024126日向市人社局邮寄了《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申请书》,未向市社保中心提出申请。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只有经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后,行政机关才会产生相应的法定职责义务。本机关多次向申请人释明,申请人仍未向市社保中心提出相应申请,申请人请求市社保中心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条件尚不具备。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二、市人社局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管理职责,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行政原则履行转交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市人社局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工作进行管理的法定职责。虽然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具体由市社保中心承担,市人社局不具有支付养老金的法定职责,但基于高效、便民的行政原则,市人社局如认为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其作为市社保中心的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人的申请转交市社保中心,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处理权限的市社保中心申请,充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程序空转。

综上,市社保中心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条件尚不具备,市人社局未履行转交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1.驳回申请人对市社保中心的复议申请。

2.责令市人社局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社保中心转交履职申请,或告知申请人向市社保中心提出履职申请。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591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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