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1:周某丽。
申请人2:段某军。
申请人3:张某生。
申请人4:李某生。
申请人5:李某智。
申请人6:刘某勇。
申请人7:刘某。
申请人8:刘某茜。
申请人9:胡某燕。
申请人10:唐某强。
申请人11:唐某波。
申请人12:王某。
申请人13:陈某玲。
申请人14:张某瑜。
申请人15:赵某芬。
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韩婧,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祁阳市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121MB15386464,地址,祁阳市陶铸路286号。
法定代表人:郑志宇,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答复的不作为行为不服,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2月20日予以受理。因案件情况复杂,2025年4月17日,本案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现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答复且未实际履职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了位于祁阳市浯溪街道滨湖路新天地项目的商铺,申请人通过信息公开申请得知“新天地”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划建设的行为,该行为严重侵害申请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与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查处职责,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构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依法对新天地建设项目进行实地勘察及规划指标复核,对未按规划建设行为已进行处置,程序合法。
由永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开发的祁阳“新天地”建设项目于2017年5月24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7年9月20日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项目已取得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程序合法。
2019年7月10日某公司向被申请人申请综合验收。2019年7月19日被申请人组织相关股室及部门联合对该项目进行实地勘察复核,通过与测绘数据复核,该项目存在违法超容积率行为。经2018年第8次规委会研究决定该公司需补交土地出让金393.2万元。2019年9月20日,永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补缴土地出让金393.2万元。2019年9月23日,被申请人与永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对该项目进行实地勘察及规划指标复核,对未按规划建设行为已经进行处置,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永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祁阳“新天地”建设项目于2017年5月24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7年9月20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8年1月1日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明确用地性质为商业服务业用地。2017年起,周某丽等15名申请人陆续与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新天地的商铺。合同约定了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商业,且明确了商品房所在的栋数、层数、号数以及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层高,合同附件附有房屋平面图。双方还就商品房的价款、交付、质量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9年7月10日某公司向被申请人申请综合验收。2019年7月19日被申请人组织相关股室及部门联合对案涉项目进行实地勘察复核,通过与测绘数据复核,案涉项目1#栋超容积率2744.67㎡,2#栋少建了计容面积1060.69㎡,1#栋少建了不计容面积793.52㎡,2#栋少建了不计容面积1347.21㎡,总体超计容面积1683.98㎡,总建筑面积少建456.75㎡。经2018年第8次祁阳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1.同意新天地城市综合体总图变更方案;2.住建局函告国土资源局收取因容积率产生的土地出让金;3.建设单位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2019年9月20日,永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补缴土地出让金3932094元。2019年9月23日,被申请人与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2019年10月8日,祁阳“新天地”建设项目通过规划核实,被申请人制发了《祁阳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新天地建设项目通过变更规划、变更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措施通过规划核实及验收,建设阶段已不存在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
2024年10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认为某公司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及规定对案涉项目进行建设,大多数区域未建设隔墙,导致申请人无法行使商铺取回权,且公共区域及商场通道被占用,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故请求被申请人查处某公司在新天地项目开发过程中未按规划建设的违法行为。2024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签收。直至申请人2025年1月21日提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仍未予核查、答复。
另查明,补正材料中申请人认为未按规划设计建设的库迪咖啡、酒拾烤肉等店铺及其他可能占用公共通道的建设行为均系2019年竣工验收后搭建。被申请人对涉嫌违规建设的行为未予核查。
2025年5月19日,本机关电话询问申请人意见,申请人未提出新的意见,询问过程中,本机关承诺协调被申请人再次核查其举报事项并回复,询问申请人是否同意调解并撤回复议申请,申请人未同意。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商品房买卖合同》14份;(五)关于县城“新天地”建设项目规划指标复核情况的说明;(六)新天地竣工验收测绘数据及复核情况表;(七)建筑面积复核表;(八)2018年第8次祁阳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九)祁阳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规划指标复核审批表;(十)《祁阳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十一)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十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十三)本机关询问记录;(十四)履职申请书及邮寄凭证。
本次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之规定,涉案项目位于本市浯溪街道,被申请人作为本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申请人的举报或控告违反城乡规划事项进行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2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直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期间未作出核查处理。
另,上述条款未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将核查结果告知申请人,但《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78号)规定“…具体承办投诉举报事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该文件作为部门内部管理性规定,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投诉举报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因此,基于高效便民、合理行政原则,被申请人仍应在合理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至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三个多月的时间内,未对举报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系未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职,在60日内对申请人举报的涉嫌违规建设事项予以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