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雷某。
被申请人: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121MB15803776,地址,祁阳市长虹街道复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松柏,党组书记。
委托代理人:张周,龙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1月15日在12315平台告知的举报不予立案不服,于2025年1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2月7日予以受理。现经简易程序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结果;2.责令被申请人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举报材料中已经提供被举报人明确违法的初步证据,被申请人未找申请人调查相关证据材料,未依法全面调查处理,仅以在被举报人店中未查找到相关商品不予立案,不符合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称:2024年12月19日,因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违法经营,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在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仓库均未发现茅台内供酒。执法人员对其电子收银系统进行了检查,未发现有茅台内供酒的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2025年1月6日,根据处理被申请人投诉时调查的情况,因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所列应当立案的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025年1月15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不予立案的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结果。
经审理查明:
2024年12月16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投诉件,称其2024年12月13日在祁阳市某生活超市购买二瓶茅台内供酒,希望商家能够按照食品安全法假一赔十。
2024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在被投诉人经营场所、仓库均未发现茅台内供酒。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其电子收银系统进行了检查,未发现有茅台内供酒的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
2025年1月6日,被申请人决定对被投诉人不予立案。
2025年1月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在祁阳市某生活超市购买茅台内供酒一事进行举报。
2025年1月15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的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
另查明,2025年1月24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提交了其在被举报人店中购买商品的拍摄视频,2025年2月11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并于2025年2月12日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线索核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申请人举报材料(含支付凭证截图、购买的商品照片);(二)12315举报情况截图;(三)案件来源登记表;(四)被申请人现场笔录及照片;(五)收银系统检查页面截图;(六)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审批表;(七)12315平台不予立案告知;(八)申请人2025年1月24日提交的视频;(九)案件来源登记表(2025年2月11日);(十)被申请人现场笔录及照片(2025年2月12日)。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予以核查”的规定,被申请人在线索核查阶段(立案前)的职责是针对已收到的投诉、举报等违法线索启动核查程序,核查现有违法线索是否属实即已尽到了核查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在投诉举报时仅提交了商品特写照片和购买支付凭证,而商品特写照片无从证明销售方是被举报人,购买的支付凭证显示的收款商家名称是“恒达杂货店”,不是被举报人祁阳市某生活超市,且被申请人通过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茅台内供酒,在被举报人电子收银系统中亦未发现有茅台内供酒的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故被申请人在没有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另,针对申请人在行政复议阶段提供的新视频证据,被申请人已另行进行核查处理,申请人若对被申请人后续作出的是否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再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线索核查阶段已尽到对现有线索的核查义务,在没有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结果。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