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住湖南省南县X乡X村。
被申请人: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121MB15803776,地址,祁阳市长虹街道复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松柏,党组书记。
委托代理人:曾帅,长虹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1日在12315平台告知的举报不予立案不服,于2025年1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月8日予以受理。现经简易程序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提交了初步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应当予以立案调查,经营异常不是不予立案的前置条件,被申请人应当先立案再中止调查,找到被举报人可以恢复调查,被申请人仅将被申请人列为经营异常名录是消极怠工。
被申请人称:被举报人未在登记地实际经营,发货地为深圳市,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应当立案的情形,应不予立案。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结果。
经审理查明:
2024年11月19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XX百货”(营业执照名称祁阳县XX商行)购买9.9元的美国花旗参糖。
2024年11月19日,“XX百货”向申请人发货,发货地为深圳市。
2024年11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12315平台举报其在被举报人处购买的商品无在华企业注册编号。
2024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将举报线索进行案件来源登记。
2024年12月9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登记地祁阳县长虹街道办事处XX村X组X号进行现场检查并现场拍照,发现被举报人营业场所空置,未在登记地实际经营。经询问当地居委会,居委会反映该店经营人长期在外务工。
2024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2024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2024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被举报人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不予立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申请人拼多多平台购买记录、支付凭证截图、购买的商品照片;(二)韵达快递463978297376807物流记录截图及收件快递单照片;(三)12315举报情况截图;(四)现场笔录及照片;(五)XX村居委会证明;(六)列入经营异常审批表;(七)不予立案审批表;(八)12315平台不予立案告知。
本复议机关认为:
被举报人不在登记地实际经营,发货地亦为深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被举报人不在登记地实际经营,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三)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12月11日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不在登记地实际经营,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不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结果。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