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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5〕2号
  • 2025-09-25 16:42
  • 来源: 祁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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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饶某,住湖南省长沙市XXXX街道。

    被申请人: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121MB15803776,地址,祁阳市长虹街道复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松柏,党组书记。

委托代理人:张周,龙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诉事项的行为不服,于202412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17日予以受理。现经简易程序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投诉事项的行为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履职申请)举报信》中明确有退货等投诉事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未依法履职,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被申请人在20241125日接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举报信》后,于20241126日予以受理登记。同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祁阳市某购物中心光明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现场未见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固体胶及胶水。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笔录1份,对现场情况进行了记录。20241216日,被申请人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

二、对于申请人提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是否受理其投诉”之理由,申请人送至被申请人处的《(履职申请)举报信》其标题为举报信,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处理过程中未注意到申请人还存在投诉的需要,故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诉事项。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实质已依法履行了处理举报的法定职责,虽然处理举报的程序存在瑕疵,但对申请人的权利及处理结果不产生实际影响,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4116日,申请人在某购物中心光明店消费3.5元购买了固体胶和液体胶。202411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举报信》,称被举报人销售的商品已过期,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核定商家侵权事实、退款赔偿等。20241126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祁阳市某购物中心光明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见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固体胶及胶水。20241219日,被申请人认为缺乏直接证据支持申请人的主张,决定不予立案。20241220日,被申请人通过彩信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结果。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履职申请)举报信》及申请人举报相关材料(购买支付凭证等);(二)现场笔录;(三)不予立案审批表;(六)彩信页面截图。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2024112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职申请)举报信》,该举报信中包含了“退款赔偿”的投诉请求。而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处理过程中未注意到申请人还存在投诉的需要,故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诉事项,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投诉的行为违法。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525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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