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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5〕11号
  • 2025-09-26 09:18
  • 来源: 祁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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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121MB15803776,地址,祁阳市长虹街道复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松柏,党组书记。

委托代理人:曾帅,长虹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1211日在12315平台告知的举报不予立案不服,于2025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113日予以受理。现经简易程序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予立案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重作,依法处罚被举报人。

申请人称:被举报人住所地在被申请人辖区,居委会开具的证明无法证明被举报人不在被申请人辖区内,个体工商户也有可能是家庭经营,被申请人仅以经营者未在注册地实际经营而不予立案,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消费行为不在被申请人辖区发生,被举报人未在登记地实际经营,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应当立案的情形,应不予立案。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结果。

经审理查明:

20241020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某商行”(营业执照名称祁阳县某商行)购买香港进口日式乌冬面。

20241021日,“某商行”向申请人发货,发货地为深圳。

202411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12315平台举报其在被举报人处购买的商品无中文标识。

20241113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线索作为案件来源进行登记。

20241114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登记地祁阳县长虹街道办事处永福村103号进行现场检查并现场拍照,发现被举报人登记地未悬挂招牌,大门处于关闭状态,其未在登记地实际经营。

2024129日,祁阳市X街道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饶某长期在外打工不在家”证明,被申请人进行现场记录。

20241210日,被申请人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41211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申请人举报材料(含拼多多平台购买记录、支付凭证截图、购买的商品照片);(二)物流记录截图;(三)12315举报情况截图;(四)案件来源登记表;(五)被申请人现场笔录及照片;(六)X社区居委会证明;(七)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审批表;(八)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审批表;(九)12315平台不予立案告知。

本复议机关认为:

被举报人不在登记地实际经营,被举报人发货地亦为深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被举报人不在登记地实际经营,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三)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住所地在被申请人辖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被申请人有管辖权,系误解了该法条的含义。该条第一款“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含义是网络平台经营者管辖权在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市监部门,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含义是平台内经营者管辖权在实际经营地市监部门,第三款“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的含义是,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市监部门先行发现线索的对平台内经营者投诉举报的也有管辖权。本案中,被举报人是拼多多平台内的经营者,有管辖权的是实际经营地市监部门或拼多多经营者住所地所在市监部门,与经营者住所地无关(除非实际经营地与住所地相同)。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527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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