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龚某。
被申请人:大忠桥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 1121006627138A,地址祁阳市大忠桥镇合兴村。
负责人:唐贵军,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其信息公开申请不服,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3月25日予以受理。现经简易程序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信息公开申请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10日内履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2月10日通过挂号信XA37012448143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一直未答复被申请人,系行政不作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信息公开申请违法,责令被申请人10日内履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被申请人称:因快递员工作失误,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后,已于2025年3月27日作出大政复〔2025〕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2025年3月28日送达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5年2月10日通过挂号信XA37012448143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大忠桥镇三合村自来水饮水工程项目下列信息:1.2018年10月期间的立项审批资料,招投标文件记录,中标单位及施工图纸;2.施工过程中的现场取证及送检资料;3.水泵安装、泵房建筑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接报验单;水塔混凝土浇筑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水泥砂浆砌筑、层面处理工序的工程质量验收表;4.水源工程、输配水工程、入户工程的项目划分表及原材料报审材料;5.项目开工申请表、开工批复表、施工安全交底记录、施工技术交底记录、隐蔽性单元工程记录表、实验记录表及监理单位的监理记录。2025年2月11日,被申请人单位收发室签收挂号信。
另查明,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7日作出大政复〔2025〕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2025年3月28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二)挂号信XA37012448143邮寄凭证;(三)大忠桥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大政复〔2025〕1号);(四)EMS快递1316166296911邮寄凭证。
本复议机关认为:
物流信息显示被申请人收发室已于2025年2月11日收到申请人信件,应视为被申请人已签收。被申请人称因快递员失误导致其未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2025年2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应当在2025年3月11日前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被申请人于行政复议期间的2025年3月27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已超过法定期限,属于拖延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但被申请人确实已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本机关责令其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已没有意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拖延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