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甲,住祁阳市XX村。
被申请人:祁阳市公安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1 21005627170M,地址祁阳市长虹街道平安街227号。
负责人:秦学君,局长。
第三人:赵某乙,住荣邦乡XX委员会。
申请人不服祁阳市公安局对第三人作出的祁公(黄)决字〔2024〕第1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1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月20日予以受理。现经简易程序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祁公(黄)决字〔2024〕第1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加重处罚。
申请人称:第三人路过申请人家时无故将申请人家水泥花栏砸烂,申请人前去质问,第三人全家五六个人围过来辱骂申请人并用砖头、水泥花栏砸申请人,申请人被第三人的砖头砸中,第三人母亲拦在路口不准申请人去医院。经祁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但被申请人一直不处罚第三人,经申请人多次信访反映,拖了一年半才对第三人作出轻微罚款,处罚过轻。
被申请人称:
祁公(黄)决字〔2024〕第1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得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
2023年7月3日20时许,第三人与其哥哥、儿子开车到家门口时发现门前小路被一些装饰用的水泥花栏及石块挡住了,第三人下车将拦路的东西扔开后开车到家。20时4分许,申请人发现水泥花栏被损坏,遂到第三人家门口骂人,第三人与其母亲、哥哥、儿子出去与之对骂,但申请人一直骂“我日你屋娘”“狗婆蛇”难听的话,第三人遂在地上捡棍子,申请人见状跑开,第三人扔出棍子,未击中申请人。后矛盾升级,第三人儿子手持水泥花栏吓唬申请人,第三人向申请人侧面扔了砖头,当时双方距离5米左右。2023年7月3日20时12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警称,第三人向其扔砖头击中了其右侧臀部。
2023年7月5日,永州市中泰司法鉴定所出具湘永中泰司鉴〔2023〕司法临鉴字第3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申请人右髂部磋伤面积15平方厘米构成轻微伤,医疗费预计伍佰元。
2023年7月6日,2023年7月9日,被申请人分别对第三人及第三人亲属进行询问。
后第三人外出至海南务工,拒接被申请人电话。期间,申请人多次向湖南省公安厅、永州市公安局信访,要求处罚第三人。
2024年8月20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立案。
2024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告知第三人拟对其殴打他人行为处罚款500元。第三人未提出其他陈述申辩意见,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申请人殴打他人行为处罚款500元。第三人当日签收处罚决定书。
另查明,申请人曾因纠纷将第三人父亲打成轻伤,被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接报案登记表;(二)现场监控视频;(三)申请人询问笔录;(四)第三人询问笔录;(五)第三人母亲、儿子、哥哥询问笔录;(六)永州市中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申请人);(七)立案登记表;(八)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九)祁公(黄)决字〔2024〕第108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十)湖南省公安厅、永州市公安局转送去向告知单;祁阳市公安局专门程序处理告知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
申请人与第三人系邻里关系,因琐事发生纠纷,第三人陈述确有向申请人侧面扔砖头的行为,经司法鉴定,申请人右髂部磋伤面积15平方厘米构成轻微伤,其受伤面积与一般砖头大小基本相符,受伤部位为右侧面,与申请人陈述扔砖头方向逻辑一致,可以认定第三人扔砖头击中申请人并造成申请人轻微伤的事实。但申请人在路边堆放物品影响道路通行在先且在双方争执过程中恶语辱骂第三人,双方均存在过错,参照《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三条“殴打、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中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1)家庭成员、亲友、邻里或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及第一百一十八条“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的规定,第三人处罚款的幅度为500元以下(含本数)罚款。被申请人给予第三人罚款500元并无不当。
但被申请人自2023年7月3日进行报案登记后至2023年7月9日,有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亲属的询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初步证实第三人存在伤害申请人事实的情况下,直到2024年8月20日立案,2024年12月22日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延迟立案超期结案的问题,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给予第三人罚款500元并无不当,延迟立案超期结案,程序违法,但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祁公(黄)决字〔2024〕第108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