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龚某。
被申请人:祁阳市卫生健康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1 21MB103857XU,住所地:祁阳市银岭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劲弩,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3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经简易程序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法定期限未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10日内履职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2月12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一)生育补贴资金申请及发放情况;(二)2024年6月13日《十条措施》实施后,截至申请日:(1)已提交生育补贴申请的家庭总数;(2)实际完成补贴发放的家庭数量及金额;(3)尚未发放补贴的家庭数量及具体原因:(三)资金来源及拨付信息;(四)生育补贴资金的构成(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比例);(五)2024年度该专项资金的预算批复文件文号及金额;(六)资金拨付至贵局的日期、金额及拨付凭证;(七)资金使用及发放计划;(八)当前补贴资金结余金额;(九)未发放补贴的拟完成时间表;(十)是否存在因资金不足导致的发放延迟情况及相关说明。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向申请人公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与医保局、财政局于2024年10月 30日联合发文《关于发放生育补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祁卫健发〔2024〕32号),并于2024年12月27日联合下发《关于发放生育补贴等政策解释》。截至2025年3月26日,各镇(街道)尚未将申请生育补贴的详细情况汇总到被申请人,目前全市生育补贴发放仍在审核报批中,没有完成发放到具体家庭。被申请人没有收到大忠桥镇及申请人本人的申请生育补贴相关材料。关于龚某提出的第(一)、(二)、(三)点无内容公开;关于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因涉及财政部门工作内容和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同时鉴于这项工作各镇(街道)、村(社区)仍在调查摸底符合条件的家庭申报中,目前没有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经审理查明:
2025年2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一)生育补贴资金申请及发放情况;(二)2024年6月13日《十条措施》实施后,截至申请日:(1)已提交生育补贴申请的家庭总数;(2)实际完成补贴发放的家庭数量及金额;(3)尚未发放补贴的家庭数量及具体原因;(三)资金来源及拨付信息;(四)生育补贴资金的构成(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比例);(五)2024年度该专项资金的预算批复文件文号及金额;(六)资金拨付至贵局的日期、金额及拨付凭证;(七)资金使用及发放计划;(八)当前补贴资金结余金额;(九)未发放补贴的拟完成时间表;(十)是否存在因资金不足导致的发放延迟情况及相关说明。”
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在2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二)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第(一)、(二)、(三)点无内容公开;关于第(四)、(五)、(六)、(七)、(八)、(九)、(十)涉及财政部门工作内容和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没有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未予答复申请人。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即使认为没有需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不同情形答复申请人信息不存在或不予公开。被申请人未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系未履行信息公开答复义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未履行信息公开答复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