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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5〕12号
  • 2025-09-26 09:21
  • 来源: 祁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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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肖某。

    被申请人: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121MB15803776,地址,祁阳市长虹街道复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松柏,党组书记。

委托代理人:陈伊立,浯溪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126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祁市监不立告〔2024〕浯4-10号)不服,于20251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113日予以受理。现经简易程序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结果,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订单支付金额为4.5元,被举报人商品链接最低的是“5026.8元”,与宣传页面0.5/包不相符,被举报人多收取申请人价款,即使商家已经整改商品链接,但申请人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应当立案查处,但被申请人2024126日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过于草率。

被申请人称:

20241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举报在拼多多店铺“某某”(营业执照名称祁阳县某副食店)花费4.5元购买旺旺挑豆,发现其主图宣传0.5/包,实际50包下单价格为26.8元,存在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20241125日,被申请人案件来源登记。20241125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开办的祁阳县某副食店的注册地址开展核查,现场发现被投诉举报人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取得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其入驻拼多多平台店铺名称为“某某”。2024831日,被投诉举报人参加拼多多设置的拼单销售活动(消费者购买时,有多种优惠劵,比如新人优惠、首次优惠等,减免金额不等),具体操作模式为:被投诉举报人登录商家后台上架旺旺挑豆小包装、上传商品图片、设置顾客参与拼单后成交价格约0.5/包后,拼多多平台会根据顾客实际情况推送不同优惠劵并提示“去拼单”,顾客下单时即减免相应金额。被投诉举报人在“某某”上架的旺旺挑豆小包装有豌豆、海苔花生、脆皮花生、挑逗随机混合装4种口味,销售单元分别为50包、35包和5包,拼单成交销售价格分别为24.8元、17.5元、4.5元。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查阅了“某某”2024831日至1124日销售旺旺挑豆小包装的台账,发现在2024103022:59,有顾客在销售页面未点击拼单点击单独购买下单50包挑逗随机混合装,交易金额26.8元,系统显示该交易“未发货,退款成功”。除该交易之外,其它成交交易均为拼单价格,每包均价在0.5元以内。被投诉举报人当场向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旺旺挑豆的销售数据截图。20241125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询问,被举报人自陈,上架的被举报商品链接显示的是每包0.5元,未私自调整价格,产生价格差异的原因是拼多多不定时开展的价格优惠不同导致,并且拼多多单独购买与拼单购买的价格也有差异。同时,被举报人出具说明,页面50包原价27.28元,拼单购买后的价格为24.8元,选择单独购买进入页面后会再次提示“拼单购买无需等待,立省2.48元”的拼单入口,不能因为单独购买与拼单购买价格不同原因而认定被举报人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为拼多多网店经营者,参与拼多多拼单销售活动,设置顾客参与拼单后成交价格约0.5/包,不属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所列价格欺诈行为,实质上被投诉举报人所有交易成交价均未超过0.5/包。鉴于被投诉举报人不具备《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所列应当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于2024126日决定对其不予立案。2024127日,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结果。

经审理查明:

202410291652分,申请人在被举报人祁阳县某副食店入驻拼多多平台店铺“某某”花费4.5元购买5包尝鲜装旺旺挑豆。

202410302259分,申请人在被举报人拼多多平台店铺“某某”购买50包挑逗随机混合装,交易金额26.8元,被举报人销售系统后台显示该交易“未发货,退款成功”。

20241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申请人投诉举报祁阳县某副食店拼多多平台店铺“某某”主图宣传0.5/包,实际50包下单价格为26.8元,存在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希望被申请人电话调解,要求被投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取得申请人的谅解后,予以减轻免除处罚,否则应当严加查处该违法行为,并落实举报奖励。

20241125日,被申请人进行案件来源登记。

20241125日,被申请人在祁阳县某副食店的注册地开展核查,查阅了“某某”2024831日至1124日销售系统后台销售旺旺挑豆小包装的记录,发现在2024103022:59有消费者在销售页面未点击拼单点击单独购买下单50包挑逗随机混合装,交易金额26.8元,系统显示该交易未发货,退款成功。除该交易之外,其它成交交易均为拼单价格,每包均价在0.5元以内。

20241125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询问,被举报人陈述,上架的被举报商品链接显示的是每包0.5元,未私自调整价格。同时,被举报人出具说明,页面50包原价27.28元,拼单购买后的价格为24.8元,选择单独购买进入页面后会再次提示拼单购买无需等待,立省2.48的拼单入口。

2024126日,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不具备《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所列应当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决定对其不予立案。

2024127日,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含购买凭证);(二)投诉受理决定书;(三)案件来源登记表;(四)询问笔录;(五)现场核查照片;(六)被举报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七)被举报人销售系统后台旺旺挑豆销售记录;(八)被举报人对拼单购买与单独购买的说明(含单独购买、拼单购买页面照片);(九)不予立案审批表;(十)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祁市监不立告〔2024〕浯4-10号);(十一)被申请人EMS邮寄电子凭证单号1255568910700

本复议机关认为:

被举报人销售后台系统显示,2024831日至1124日,除202410302259分有消费者单独购买下单50包挑逗随机混合装,价格26.8元,每包均价超过0.5元外,其它成交交易均为拼单价格,每包均价都在0.5元以内。申请人所称购买价格与被举报人页面宣传页面价格不一致是由于拼多多拼单价格与单独购买价格不一致导致。被举报人不存在《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欺诈行为。被申请人基于上述事实,认定被举报人不具备《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立案条件,于2024126日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另,被举报人挑豆宣传主图虽标注了0.5/包,但该宣传图左下角已注明4.5元起,该页面并不会导致一般消费者产生“所有销售类型均为0.5/包”的误解,申请人购买的类型为4.5元的5包尝鲜款挑豆,其所称被举报人多收其款项,没有事实依据。退一步说,即使在申请人所述“商家已经整改涉案商品链接”的情况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被申请人也可以不予立案,被申请人最终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结果不会改变。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结果。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525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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