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龚某,住祁阳市XX路。
被申请人:祁阳市大忠桥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121006627138A,地址,祁阳市大忠桥镇合兴村。
法定代表人:唐贵军,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大政复〔2024〕4号,以下简称4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于2025年1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月8日予以受理。现经简易程序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4号信息公开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于20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内部事务管理信息”,属于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的作出的4号信息公开答复书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进行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4号信息公开答复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24年12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请求公开第一项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申请人请求公开的第二项、第三项政府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内部事务信息,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公开。2024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4号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了理由,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4号信息公开答复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4年12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一、2024年2月29日至2024年11月28日期间,贵机关被信访复查、信访复核的次数、明细表及胜诉率;被申请行政复议的次数、明细表及胜诉率;被行政起诉的次数、明细表及胜诉率;被行政上诉及行政再审的次数、明细表及胜诉率。二、申请公开大忠桥镇人民政府在2024年2月29日至2024年11月28日期间处理的所有行政案件中的相关负责人名单。三、申请公开大忠桥镇人民政府在2024年2月29日至2024年11月28日期间参与的所有行政案件中的出庭情况,特别是唐贵军镇长作为大忠桥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出庭的具体情况,包括出庭次数。”
2024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4号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称:“上述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的内部事务管理信息,不予公开不会对你的权益造成实际影响,亦与行政案件的实质审理关联性甚小。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公开上述信息的情况下,本镇不予公开。”
2024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向申请人邮寄送达4号信息公开答复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二)《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大政复〔2024〕4号);(三)邮寄凭证。
本复议机关认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属于行政机关开展日常工作中制作的信息,属于内部管理事项,对外部不具有约束力,不予公开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4号信息公开答复书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大政复〔2024〕4号)。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