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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医保处字[2025]第1号
  • 2025-08-13 15:21
  • 来源: 祁阳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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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 事 人:祁阳市进宝塘镇义学村卫生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祁阳市进宝塘镇义学村*

主要负责人:陈勇      电话:199****1788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问题线索,202542日至2025422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串换药品、不规范管理、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3类问题。202547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依法依规依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

(一)串换药品

村卫生室将静脉输液药品(如头孢曲松注射液、曲克芦丁注射液等)串换为口服药品“感冒清热胶囊感冒清热颗粒,并录入医保系统进行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报销。经统计,202511日至202542日期间,该项费用涉及违规人次64人次,违规数量128盒,违规金额3185.36元,其中医保基金支出2229.84元。

(二)不规范管理

村卫生室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处方、病历、药品出入库记录等资料,药品出入库混乱,未建立药品进销存台账,出现实物库存与电脑库存数量不一致。此外,村卫生室未按要求规范书写门诊病历、开具门诊纸质处方。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村卫生室冒用参保人身份虚假就医,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涉及3人医保结算6次,涉及违规金额830元,基中医保基金支出581.04元。

上述3个问题共涉及违规金额4015.36其中涉及医保基金支出2810.8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村卫生室负责人陈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202511日至42日串换药品违规明细数据、进宝塘镇义学村卫生室负责人陈勇的询问笔录1份、陈友茂询问笔录1份、刘春阳询问笔录1份、检查记录单1份、参保患者医保结算单、湖南医药集团祁阳有限公司销货清单复印件、门诊病人登记台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报销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时串换药品的违规事实。

证据三:陈勇的询问笔录1份、湖南省基层卫生信息系统公卫3.0入库单复印件、湖南医药集团祁阳有限公司销货清单复印件、检查记录单1份,证明当事人村卫生室不规范管理的违规事实。

证据四:游春生询问笔录1份,陈勇询问笔录1份、刘志斌询问笔录2份、刘春阳电话录音1份、游春生就诊记录,证明当事人冒用参保人员身份虚假就医、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55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祁医保罚告字〔2025〕第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通过陈述申辩笔录反馈已无新的陈述、申辩内容,也不需要举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串换药品、不规范管理、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3类问题,经计算,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2810.88元。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属于不规范管理、欺诈骗保行为。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我局责令你村卫生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村卫生室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回损失医保基金2810.88元,处2倍罚款5621.76,并暂停6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2、约谈主要负责人,对村卫生室违规问题全市范围内通报,并纳入诚信管理。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退回的医疗保险金缴到: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永州分行祁阳支行

户  名:祁阳市医疗保障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

账  号:819100001046000001

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祁阳农村商业银行

    名:祁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8403390000000001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祁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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