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祁阳佰骏康原肾病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L8EHP8D
地 址:湖南省祁阳县长虹街道盘龙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邓武松
电 话:130****7676
依据祁阳市2025年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2025年4月1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分解项目收费违规行为。
2025年4月17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依法依规依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
分解项目收费
将套餐收费项目“输血前常规四项”(含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HBsAg)、丙型肝炎抗体测定(Anti-HCV)、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Anti-HIV)、梅毒抗体测定)分解为四个单项目收费,单人次费用超出了“输血前常规检查”收费标准。经核查,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涉及医保住院患者19人次,涉及违规金额322元,涉及医保基金金额186.76元;涉及医保门诊慢特病患者610人次,涉及违规金额9760元,涉及医保基金金额6578.24元;合计涉及违规金额10082元,其中涉及医保基金金额6765元。
当事人未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分解项目收费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邓武松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医院HIS系统、医保系统费用明细数据、尹美玉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病历评审记录表1份、病历资料、费用清单各10份,证明当事人将套餐收费项目“输血前常规四项”分解项目收费明细。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5年5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祁医保罚告字〔2025〕第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通过陈述申辩笔录反馈已无新的陈述、申辩内容,也不需要举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经计算,上述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6765元。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参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我局责令你院改正上述违规行为,并对你院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退回损失医保基金6765元;
2、处损失医保基金1.5倍罚款10147.5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退回的医疗保险金缴到: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永州分行祁阳支行
户 名:祁阳市医疗保障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
账 号:819100001046000001
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祁阳农商银行
户 名:祁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8403390000000001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祁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