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祁阳恒泰精神康复专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LLAJQ97
地 址:湖南省祁阳县黎家坪镇新塘村原神怡米业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费小龙 电话:188****3351
依据祁阳市2025年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2025年10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等2类2个医保违规问题,2025年10月20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依法依规依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
一、重复收费
重复收取首诊精神检查。该院存在对长期在院治疗的患者重复收取“首诊精神病检查”,属于重复收费。经核查,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共涉及违规数量130次,涉及违规金额5198元,其中涉及违规医保基金支出4962.53元。
二、超标准收费
超标准收取普通病房床位费。该院存在未达到“床位费”计价说明的加收条件,收取“普通病房床位费”的同时每床每日加收2元,属于超标准收费。经核查,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共涉及违规数量30837次,涉及违规金额61674元,其中涉及违规医保基金支出58880.17元。
上述2类2个问题共涉及违规金额66872元,其中涉及医保基金支出63842.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费小龙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医院医保系统费用明细数据、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5份,证明当事人重复收取“首诊精神病检查”费用明细。
证据三: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医院医保系统费用明细数据、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5份,证明当事人超标准收取“普通病房床位费”费用明细。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5年10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祁医保罚告字〔2025〕第2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通过陈述申辩笔录反馈已无新的陈述、申辩内容,也不需要举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经计算,上述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63842.7元。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参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我局责令该院改正上述违规行为,并对该院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退回损失医保基金金额63842.7元;
2、处损失医保基金金额2倍罚款127685.4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退回的医疗保险金缴到: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永州分行祁阳支行
户 名:祁阳市医疗保障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
账 号:819100001046000001
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祁阳农商银行
户 名:祁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8403390000000001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祁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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