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祁阳济安康复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1121MJJ531251W
地址:湖南省祁阳市进宝塘镇石梓塘街
法定代表人:杨荣新 电话:137****6507
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线索,2025年9月25日至2025年9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超标准收费、提供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等2类问题。2025年9月25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依法依规依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
(一)超标准收费。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该院尿常规收费按7元/次收费,多收费4元/次,属于超标准收费。不符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涉及医保患者919人次,涉及金额3676元,其中涉及医保基金支出2426.16元。
(二)提供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经抽查病历发现,该院存在将不符合住院指征的病人收治入院,属于提供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不符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涉及患者5人次,涉及金额6606.84元,其中涉及医保基金支出4360.51元。
上述2个问题共涉及违规金额10282.84元,其中涉及违规医保基金支出6786.6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杨荣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医院住院HIS系统、医保系统费用明细数据、检查记录单1份、医保取证单1份、住院病历资料、费用清单、住院费用结算单各5份,职工杨荣新的询问笔录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超标准收取尿常规费用。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医院住院HIS系统、医保系统费用明细数据、检查记录单1份、医保取证单1份、住院病历资料、费用清单、住院费用结算单各5份,职工杨荣新的询问笔录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5年10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祁医保罚告字〔2025〕1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通过陈述申辩笔录反馈已无新的陈述、申辩内容,也不需要举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超标准收费、提供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等2类问题,经计算,上述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6786.67元。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属超标准收费、提供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等行为。
综上,当事人超标准收费、提供不必要的医药服务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参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我局责令你院改正上述违规行为,并对你院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退回损失医保基金6786.67元;
2.处损失医保基金1.5倍罚款1018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退回的医疗保险金缴到: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永州分行祁阳支行
户 名:祁阳市医疗保障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
账 号:819100001046000001
收款银行:祁阳农业银行
户 名:祁阳市医疗保障局职工医保基金收入户
账 号:18710901040004087
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祁阳农村商业银行
户 名:祁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8403390000000001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祁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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