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行政执法事项(具体详见目录表)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名义对农村居民建房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转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处罚2000元(含2000元)的行政处罚报委托单位审核备案;
5.受委托单位承担委托执法的对内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对外应诉、复议答复、信访投诉处理工作,并承担诉讼费用、国家赔偿资金的支付及其他相关费用,负责内部管理考核、过错责任追究等;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每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9.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0.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祁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街道、乡镇执法事项目录表
序号 |
具体违法行为 |
违反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备注 |
1 |
(一)未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 |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处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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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 |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处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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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处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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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以上事项依据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依法授权街道、乡镇对自建房范围内的建筑领域有关行政安全监督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