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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稀土专项整治核查情况汇报
  • 2017-04-19 00:00
  • 来源: 县科经委
  • 作者:县科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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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县稀土行业发展历史及现状

我县自上世纪90年代初即开始引进并创办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多年来为县域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由于工艺先进、技术成熟、成本低廉,我县稀土冶炼分离行业发展较为迅速,截止2011年我县共有稀土冶炼分离企业7户,年冶炼分离氧化稀土和氯化稀土混合物达2万吨,总量约占当时全国以尾矿独居石为原料分离氯化稀土市场份额80%,是当时全国最大的氯化稀土混合物生产基地。

鉴于我县稀土冶炼分离行业均以尾矿独居石为原料,尽管国家禁止开采独居石,但并未禁止使用以尾矿独居石为原料生产氧化稀土或氯化稀土,且尾矿独居石主要来源为从锆英砂、金红石、钛铁矿等分选而来,属选矿废弃物。因此,利用尾矿独居石加工氧化稀土或氯化稀土混合物,既可节约国内稀缺的稀土资源,又可变废为宝,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减少环境污染,发展循环经济。自2011年国家开展稀土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以来,我县一方面积极按照统一部署安排,对照国家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和整治要求,对辖区内所有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实施了停产整治,责令湘江稀土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设施设备,力求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核查验收;关停了华鑫磁性材料等6户无环评许可企业,组织专门力量切断厂区电力供应线路。另一方面积极跟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争取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整合稀土分离资源,促进稀土行业健康发展。在上级部门的高度重视下,2013328日,国家工信部原材料司陈燕海司长、稀土处史瑞庭处长、综合处调研员刘江安及省经信委副主任刘平凡、原材料处处长陈军等领导一行来祁阳调研,对祁阳湘江稀土公司利用尾矿独居石生产分离氧化稀土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利用尾矿独居石分离氧化稀土既可节约我国有限的稀土资源,又可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同时,还可减少环境污染。为此,国家工信部认为我县湘江稀土公司利用尾矿独居石生产分离氧化稀土是国家鼓励类的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可不受国家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限制,若湘江稀土通过国家环保核查验收,工信部、省经信委将给予重点支持。

二、我县稀土整治行动情况

(一)2011年开展专项整治情况

2011年国家实行稀土产业专项整治以来,根据国家《稀土行业准入条件》,我县7个稀土冶炼分离企业,除湘江稀土基本达到了年产3000吨氧化稀土(REO)生产规模外,其它6个稀土冶炼企业生产氯化稀土混合物能力均在5000/年以下,折氧化稀土(REO)约2300/年以内,其生产规模均达不到国家准入条件。加之,大多数企业均属上世纪90年代或2000年初期兴建办厂,除湘江稀土等少数企业办理了立项核准手续和污染物排放许可手续外,大部分企业均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手续和污染物排放许可手续。由于上述原因,自2011年国家开展稀土行业专项整治活动以来,除湘江稀土外,我县对其余6家稀土冶炼企业均采取了断电措施,企业被责令停产整顿。

在专项整治过程中,由于7户企业累计库存原料3000吨,价值2亿元。立即停产一方面原料无法处理,企业损失严重,资金无法回笼,职工无法安置,债务无法偿还;另一方面其原料不处理,污染地点仍在祁阳且对当地环境破坏严重程度比生产处理更甚。原则同意给予企业13月的缓冲期,允许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各项扫尾工作,尤其是做好剩余尾矿的生产处置。随着整治行动的持续影响以及部门监管力度加大,尤其是受近年来稀土行情迅猛下降,企业产品销售较为困难,我县原有7户稀土冶炼企业依然积压了大量的产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

(二)当前开展专项整治情况

按照省函的要求和市专项行动方案部署,我县前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了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全面核查行动,并指定县经信委于2017年元月15日组织企业主学习了相关文件精神,下达了《关于责令永州市湘江稀土有限责任公司停产整顿的通知》,对函内明确需要核查的2户稀土冶炼分离企业进行了初步摸查,并组织企业申报了自201611日至20161130日以来的全部生产、销售经营主要情况。2017年元月20日县科经委、公安局、环保局、国税局、市监局、安监局等部门抽调骨干力量,成立稀土专项整治行动联合检查小组,对湘江稀土、金衡稀土进行了现场核查。

1、永州市湘江稀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省稀土行业整治规划,公司须加入湖南五矿稀土集团,公司为维护自身利益,与湖南五矿稀土集团开展了多轮次的协商,于201611月底才正式形成书面签章加入湖南五矿稀土集团,入股资金(130万)于1210日才接通知汇入湖南五矿稀土集团。受协商等延迟影响,2016年公司未取得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核查期间,公司生产稀土氧化物(折REO2702.3428吨。

2、祁阳金衡稀土有限责任公司

因受稀土市场持续低迷的影响,公司一直库存积压了大量的产成品及独居石,为处理原有库存产品,20161月—201611月期间先后5次卖给包头市宸宣贸易材料有限公司等4户国内企业氯化稀土混合物619.2余吨(折REO278.6吨),销售金额1443.93万元。2011年公司购置广西八方金贸易有限公司独居石93.52吨(折REO42.084吨),因资金困难一直未能支付货款,20168月公司开具的购置独居石发票,实为偿还债务(181.39万元)补开发票行为。

三、日常中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企业为偿还债务、安置工人等,处理变卖历史遗留库存产成品和原料等,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如何定性该类行为,难以把握。

2、指令性生产计划下达延迟,且年度计划指标在年前无法预计又远远无法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导致生产计划分配指标下达后,合法企业湘江稀土实际产量远远超过下达指标数,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如何定性湘江稀土超计划指标生产行为,难以把握。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1、加强稀土冶炼企业监管,整顿生产秩序,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经营。一是规范湘江稀土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鉴于湘江稀土已经加入湖南五矿稀土集团,主要利用伴生尾矿独居石从事稀土冶炼分离,对节约我国有限的稀土资源,减少资源浪费,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建议放宽对湘江稀土产量限制或指令性生产计划每年增加到3000吨,以确保企业正常生产。二是责令金衡稀土2017年一季度前销售完原有库存产品并处理完历史债务等,确保一季度后再无任何销售等行为。鉴于该公司2016年期间无违法违规生产,建议免于处罚。

2、加大宣传引导,支持原有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利用现有熟练工人和生产场地优势,实现转产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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