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机关:祁阳市水利局
当事人:
何铁军,男,祁阳市人,住祁阳市八宝镇黄家渡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4311**********3011;电话:155****6660。
2021年9月19日,本局接八宝镇黄家渡村群众举报,有人用挖机在白水河黄家渡村河堤处采挖砂石,本局执法人员当即赶赴现场并制止其违法行为。2021年9月24日经祁阳市水利局批准立案调查。祁阳市水利局指定行政执法人员唐卫国、张毅、张宁波办理此案。案件于2021年9月19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调查结束。调查情况如下:
白水河黄家渡村河段自2017年以来,盗采砂石行为时有发生。2018年8月5日,当事人何铁军与周保明、杨坤、刘鑫、范晖、刘富满等人以为村修便桥之名,在该河段内采挖砂石;2020年5月29日,当事人何铁军帮黄家渡村在该河段内采挖砂石,用于硬化村级公路;2021年1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捣毁当事人何铁军设置在该河段内的筛砂设备,并将其挖机扣至八宝镇派出所(因证据不足,未立案查处)。八宝镇黄家渡村离市区较远,盗采者均采用挖机利用晚上或节假日作业,盗采几车或十数车砂石后,迅速撤离现场,执法取证难度很大。为杜绝此河段内的非法采砂,祁阳市砂石资源管理办室与祁阳市水利局组织祁阳市八宝镇政府与黄家渡村支两委召开专题座谈会,将该河段列为重点防控地段,并指派专人监控。
2021年9月19日(中秋节假日第一天)下午4日许,本局接到当地群众举报,黄家渡村4组村民何铁军用自家挖机在河边采挖砂石。接报后,本局一边通知监控人到现场对当事人何铁军的盗采行为进行取证,一边派执法人员赶赴现场。
2021年9月19日下午5时许,本局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发现当事人何铁军操作自家一台SVNWARD牌SWE150Lc型号的蓝色挖机在白水河黄家渡村委会下方河堤处盗采砂石,离白水河右岸河堤约10米处作业,现场有两辆农用运输车正在装运被盗采的砂石。经过调查和对当事人何铁军的询问:当事人何铁军先是用挖机将该处内的树蔸及表土进行清理,然后再采挖砂石。其后,当事人何铁军先安排江勇与黄广联二人每人装运一车树蔸至八宝镇双二村其岳母家,再要求江勇与黄广联将其采挖的砂石装运至吉顺砂场。当事人何铁军共盗采砂石三车,其中两车装运至祁阳市八宝镇吉顺砂场内,另一车是由司机江勇自行装运至其家里用于填路,每车约6方。装运到吉顺砂场的两车砂石,当事人何铁军要求江勇、黄广联装运至吉顺砂场就行了,其本人之后再到砂场结帐。装运费每车50元由当事人何铁军支付。当事人何铁军在白水河黄家渡村河段盗采砂石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与当地村组无关。本局执法人员在现场依法制止当事人何铁军违法行为后,当事人何铁军自愿将挖机的线路板进行拆除。9月20日,当事人何铁军将挖机拖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祁阳市水利局有关文书等证实,主要证据有:
一、当事人何铁军的户口信息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2021年9月19日,在案发现场拍摄的照片证实当事人非法采挖砂石的事实;
三、2021年9月22日、27日,对当事人何铁军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非法采挖砂石并将砂石出售给吉顺砂场的事实;
四、2021年9月22日,对知情群众的调查笔录,证实当事人多次非法采挖、出售砂石的事实。
祁阳市水利局于2021年9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何铁军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祁水责停字[2021]第20号),证明水行政主管部门曾经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1年9月26日,祁阳市水利局依法向当事人何铁军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祁水罚告字[2021]007号),告知当事人何铁军本局拟作出如下的处罚:
1、依法没收当事人何铁军用于盗采砂石的挖机一台;
2、罚款人民币80万元整。
当事人何铁军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期已过。根据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四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2021年9月30日,祁阳市水利局就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
本局认为:
被处罚人何铁军置法律于不顾,利用节假日并巧妙采用“蚂蚁搬家”式作案手法,盗取国家砂石资源,谋取个人私利。被处罚人何铁军熟知在该河段采挖砂石是违法的,也知道违法的后果,2021年9月19日,又利用节假日从该河段盗采砂石资源,有从重处罚情节。被处罚人何铁军非法盗采砂石的行为,引起当地群众强烈不满,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但是,农村村民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河道砂石的除外。交界水域河段采砂许可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现根据《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或者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活动的采砂船舶(机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本局依法对被处罚人何铁军作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0万元整。
上述款项限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祁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缴纳(帐号:4300*****71050001967开户行:祁阳市建设银行),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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